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农(动物卫生)罚〔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3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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