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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农(兽药)罚决字〔2020〕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宠物诊疗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现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反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元(¥10000.0元)上述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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