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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玉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09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94号
    案号 (2016)苏1091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10500000元、利息、罚息691985.17元(2015年7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路333号中远欧洲城二期红郡5-2幢A室(含储藏室)房地产、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路2号津萃园8幢401室房地产、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98号金域花园18幢1101室房地产(以抵押登记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殷高潮、韩玉琴、扬州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高潮、韩玉琴、扬州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殷文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182元,由被告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殷高潮、韩玉琴、扬州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垫付,被告天奥公司、殷高潮、韩玉琴、天勤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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