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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77号当事人: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8GW7P19法人:郑亮娣联系电话:13516880939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经查明,2020年7月,当事人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一层局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装修面积为4205.0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00032元人民币,装修于7月初开始,于8月底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对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一层装修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一层装修完工的状态;证据三,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经营范围;证据五,授权委托书。证实当事人委托应文聪办理违法施工行为的相关处理事宜;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据七,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函(三建便函[2020]118号),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装修施工作业;证据八,消防审查合格书。证实当事人装修局部一层,内部装修面积为4205.01平方米;证据九,消防改造改造预算。证实装修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300032元;证据十,物业租赁合同。证实当事人租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号房屋投入使用。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叁角贰分(¥3000.32元);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亮娣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元零贰分(¥150.02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决定机关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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