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消)行罚决字〔2020〕0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地上第二、三层局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地上第二、三层局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三门县星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地上第二、三层局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7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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