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地税罚[2017]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南郊经济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0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核实,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03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后,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1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7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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