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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高新卫职罚[2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高新卫职罚〔2020〕001号案件名称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采取相应措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罗岳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该公司劳动者夏波、何敏辉、裴南、陈敏、魏道怀5人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但未及时完成)。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的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罗岳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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