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弘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1285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2563号 |
| 案号 | (2019)冀02执111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07-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弘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41726元,并以该应支付出资款141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元,由被告安徽弘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7元,由原告安徽汉思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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