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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276****06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8447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4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鲁1502民初8447号判决内容:一、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三、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本金500000元。四、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五、被告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本金1500000元。七、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1650元由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9)鲁15民终4089号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聊建金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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