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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276****06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8451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永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本金1933300元。二、被告赖永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龙借款利息(以1933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记付)。三、被告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聊城佐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09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赖永炎、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聊城佐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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