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稽市监当罚处字〔2018〕3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也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资质证书,其在通过天猫平台撮合进行处方药的销售,因其销售方式的特殊性,无法直接认定当事人一定构成以互联网交易的形式销售处方药,且当事人积极整改,将处方药的展示信息全部下线,经核实确无处方药在线的信息,无法检索处方药订货界面,主动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对当事人涉嫌构成以互联网交易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不予认定。但其销售部分处方药时,没有及时索取并留存处方信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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