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30MA****FJ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3927号 |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8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70元,由被告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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