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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农林(农药)罚决字〔2018〕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施的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之情形,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650元和违法经营的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农药150包(8克/包);2、并处6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8
    决定机关 奉化区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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