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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农林(农药)罚决字〔2018〕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施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花生控旺抗倒增产农药,立即改正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计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3
    决定机关 奉化区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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