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4****67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088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1月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3990000元、利息198366.70元,合计14188366.7元;2016年1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15000元。二、被告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瑞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肖军对被告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670元,12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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