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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4****6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97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9年3月2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9899995.36元、利息639384.57元,合计40539379.93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蒋志金、姚红琴对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抵押的中网、叶子板内衬等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496元,由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蒋志金、姚红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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