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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玉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6962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32号
    案号 (2016)黑0104执01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1-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荣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295,515.16元。 二、被告苏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荣丰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88,655元。 三、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龙江分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871元。由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龙江分公司、被告苏同利共同负担19,95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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