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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487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6382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锦华返还借款本金8200000元、利息1640000元(自2017年10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合计9840000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8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80元由被告阮鹏承担,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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