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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487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312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3.789058万元,合计523.789058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1.9‰计息,支付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阮鹏、梅柳、吴亚波、吴煜喆、朱红、简晖、张琨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6元,由被告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阮鹏、梅柳、吴亚波、吴煜喆、朱红、简晖、张琨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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