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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487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310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日期 2017-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45215.36元(暂算至2015年10月19日),合计人民币5345215.36元,并按月息11.9‰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阮鹏、梅柳、吴亚波、吴煜喆、朱红、简晖、张琨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02元,由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85元,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9217元,被告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新世纪冶金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阮鹏、梅柳、吴亚波、吴煜喆、朱红、简晖、张琨对49217元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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