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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二、你中心支公司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实批退保费、私设账外流水账及现金出纳账、学平险承保人数与实际投保人数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你中心支公司上述不执行条款费率承保商业车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郑锷任职的通知》,郑锷自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任你中心支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锷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09-01-0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