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2168****928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100号 |
| 案号 | (2019)内0302执恢17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殷和生借款本金55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殷和生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2530000元; 三、被告富田公司支付原告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8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四、上述一、二项共计803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高禄、被告杨耀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10元,(原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68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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