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333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6592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1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佳德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182923.75元,被告于2016年8月起至2017年1月止,于每月的5号前归还被告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7年2月起至同年7月,于每月的5号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于2017年8月起至同年10月,于每月的5号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的11月起至同年12月,于每月5号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8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余额422923.75元,并同时结清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佳德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8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9元,由被告吴江市佳德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8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四、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姚健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毛兴荣对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的担保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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