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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天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309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72号
    案号 (2015)邮执字第01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2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开宏货款2541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天渠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数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晨烽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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