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消)行罚决字〔2019〕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君诚餐饮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40号(117室)的杭州君诚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萍)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杭州君诚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君诚餐饮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013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9年5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31 |
决定机关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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