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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长龙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安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0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中商初字第0088号
    案号 (2015)泰中执字第00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4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9%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54元,由被告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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