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周防罚决字〔2021〕第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周防罚决字〔2021〕第5-1号违法单位:周口市万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1600MA45EX0C3A法定代表人:王磊身份证号码:610431********4210住所地址:陕西省武功县代家乡麻西村三组联系方式:17630003170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周口万科溥天龙堂悦龙轩”住宅小区人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人防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位于周口大道东、交通路北侧建设的“周口万科溥天龙堂悦龙轩”住宅小区人防地下室项目,受监人防工程面积7595平方米(详见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该项目人防工程具体位于3#、5#、6#、7#栋楼主楼下部分及周边地下车库区域,该人防工程于2019年3月中旬进行土方开挖,于2019年4月24日办理人防工程报监手续。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确凿(详见《询问笔录》和《监理日志》、《CFG施工记录》)。本机关于2021年3月30日向周口市万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防罚先告字〔2021〕第5-1号),在法定期间内周口市万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裁量,你公司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未报质量监督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到规定的银行账户(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办理),并向本机关提交代收银行出具的专用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9 |
决定机关 |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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