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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元红豆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01MA****184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5112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20)川3401民初51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从2014年12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0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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