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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05****00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6091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2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宏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427937.8元、利息21375.29元、罚息1028.64元、利息复利864.74元、罚息复利26.11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石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宏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8元,保全费27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宏承担,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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