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405****00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5887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2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480,280.17元; 二、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利息16,450.36元、罚 息154.35元,利息复利466.13元,罚息复利2.49元(截至2020 年7月13日,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 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 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 斌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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