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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05****00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444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恢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郑世辉、马丽娇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10390008-2012-20160541024);二、被告郑世辉、马丽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本金514414.72元、利息6997元、罚息78.67元(截至2019年2月21日止);三、被告郑世辉、马丽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利息、罚息等(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四、被告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4元、保全费31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世辉、马丽娇、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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