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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采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59****45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275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神采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保利临沂项目劳务工程欠款81600元及利息(以81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第5页共8页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10元,由被告神采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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