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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75****0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622民初8456号
    案号 (2019)皖1622执2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阎垚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文贵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至2016年7月17日利息120万元,此后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金40万元按年利率12%,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市元邦置业有限公司、阎垚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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