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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二七)应急罚〔2020〕0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决定给于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给于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决定给你单位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4
    决定机关 郑州市二七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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