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稷山县贵妇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2457****80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502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8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8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969000元、利息269812.46元、罚息405754.75元,本息共计3644567.21元;以及自2018年8月3日起按2969000元为本金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15.3%计算)。自2018年8月起,被告按月分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即每月30日前固定向原告偿付10万元(壹拾万元),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稷山县化峪镇西段村1-3幢、4-6幢、7-9幢厂房(房产证号分别为化峪镇字第08776、08777、08778号)、稷山县化峪镇西段村使用面积为18647.200平方米的一宗土地(稷国用(2012)第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35956.5元减半收取计17978.27元、保全费5000元(甲方均已垫付)由乙方承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月按时足额还清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同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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