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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章行罚决字〔2018〕第5008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城区餐饮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5
    决定机关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胡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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