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章行罚决字〔2018〕第500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城区餐饮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5 |
决定机关 |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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