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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25****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9028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1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2-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1800万元 利息171680元、罚息321900元、复利4242.44元及自2019 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息18171680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10.4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 199000元; 三、若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 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 华霞纺织厂所抵押的坐落于本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的房地 产(登记证书编号为2016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7026361号)折 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朱斌、施祎婷、顾燕华对于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 第 7 页 共 9 页 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981 元由被告中曼日化、华霞纺织、朱斌、施祎婷、顾燕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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