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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25****0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6183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56240元,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被告陆志华、顾燕华对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第6页共6页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陆志华名下坐落于本市相城区春申湖路188号春嘉花园18幢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5元元由被告中曼日化、陆志华、顾燕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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