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25****0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5773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40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63030.52元,并偿付原告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货款16303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账号:322019976410515045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黎里分理处)。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财产保全费1335元,合计4895元,由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764369),原告苏州宝柏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895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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