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成管监管工商处字[2019]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1 |
决定机关 |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章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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