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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万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1****79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84民初1633号
    案号 (2018)粤0784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顺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聚盈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942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6月28日为91864.6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194208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聚盈化工有限公司。 二、被告梁志华对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7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374.6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顺实业有限公司、梁志华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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