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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交罚案〔2021〕年01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款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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