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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46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1059号
    案号 (2021)湘0304执1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房屋租金98 22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1日前的房屋占用费 117 056.71元,合计215 276.71元(后续房屋占用费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98 220元/年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二、被告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水费、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等共计109 596.59元[后续各项费用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房屋占用费98 220元/年、水费3000元/年、电费25 191元/年、空调费6815元/年、物业管理费3.53元/月/平方米、手续费982元/年)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违约金64 995.5元; 四、被告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湘潭市河东大道45号13层的租赁房屋腾退并原状交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五、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490元,由被告湘潭麦肯特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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