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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97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222民初4368号
    案号 (2018)黔0222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复利共计127943.99元。2016年9月2日以后的罚息,以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限内还款的,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77500元; 四、被告贵州永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可依据本判决向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4元,由被告贵州宏森特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永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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