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97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222民初4360号
    案号 (2018)黔0222执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29084元。2016年9月2日以后的罚息,以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限内还款的,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77500元; 四、被告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永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可依据本判决向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时,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王云持有的贵州德瑞金融票据服务有限公司的4560000元出资份额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出资份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上述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王云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本判决向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9元,由原告盘县万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元,被告贵州嘉美轩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瑞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永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云共同负担32365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