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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丘市安景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468****2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民初3652号
    案号 (2021)鲁01执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374766-001号、0374978-001号《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9817940.52元; 三、被告刘宗满、郑秀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31074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9817940.52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44元,由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79元,被告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宗满、郑秀香负担183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宗满、郑秀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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