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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云毕力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31987****5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526民初69号(2019)内25民终1532号
    案号 (2019)内2526执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乌旗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乌云毕力格、铁岭隆兴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宋秀丽、包海杰、白皓朗丧葬费、死忙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548.35;2、被上诉人包丽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诉人宋秀丽、包海杰、白皓朗各项赔偿金的赔偿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5207.47、诉讼保全费30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3.49元,由被上诉人包丽艳负担9885.48,被上诉人乌云毕力格、铁岭隆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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