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80030****3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10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0并支付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款清为止;一、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有权对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荥经县茶房沟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5118222015107130140090)的采矿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杨显耀、谭雨菲、杨东红、李加英对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显耀、谭雨菲、杨东红、李加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予以追偿。三、由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杨东红、李加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2,400元;四、驳回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98元,由雅安市耀阳矿业有限公司、杨显耀、谭雨菲、杨东红、李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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