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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屠军民于2021年8月27日9时10分在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跨门营业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