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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余姚市军民中吃店(经营者:屠军民)于2021年3月15日8时30分在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经营时将桌椅摆放在门口,系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行为,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故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